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并结合河北省实际,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医疗救治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切实保障用药需求。做好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结果在河北省落地工作。对于临床必需、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企业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议定价格后先行采购,及时在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补报采购订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