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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布23条举措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日期:2022-12-15 浏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进一步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12月12日,石家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确定了8个方面23项具体工作举措,帮助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通知明确,本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稳定企业运行

持续开展精准帮扶。落实企业包联帮扶工作机制,成立市、县两级包联帮扶工作组,强化属地责任,积极解决物流运输不畅、用工短缺、资金链紧张等共性问题;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一对一”帮助解决个性问题。

及时兑现奖补资金。组织召开瞪羚企业奖补大会,对已经认定的2021年度瞪羚企业分别颁发奖牌和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开展2022年度瞪羚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申报。

精准落实防疫政策。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全力做好企业疫情防控、职工健康体检等保障工作,最短时间完成职业健康评价,及时对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出具评估意见,并给予技术指导。

——推进项目建设

加快重点项目建设。2022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全市项目观摩拉练活动,2023年2月底前组织集中开工活动,3月底前再组织一次观摩拉练,持续激发全市抓项目、促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并联推进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依法合规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限。强化土地、环保、资金、电力、交通等服务保障,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和建材市场及时复工复产,保障运输通道不断,确保项目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顺利进场。对11类高频、低风险审批事项由现场勘验改为常态化远程勘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勘验便利度。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载体),出现经营困难的,免收11、1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2023年1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特色消费街区等市场运营方对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中小微承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度减免租金。国有企业、非国有产权房屋企业、集体企业(村办企业)对外出租房产的,酌情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具体减免形式由双方协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延缓缴纳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予以补缴。

延缓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在省级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缓缴月份延长到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账户仍按照原基数和比例划拨,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强化税收服务

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市税务局根据全市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在征期结束前进行综合研判,如果需要延长征期,积极向省局申请延长征期。

提升税收服务水平。按照“一个企业、一名网格员、一支服务团队”的标准,对重点企业推行“网格化”管家服务。深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金融机构精准放贷;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将纳入“银税互动”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由纳税信用A、B级企业扩至M级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233项涉税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用3个月的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一次领用2个月的发票用量。

——加大金融扶持

保障贷款规模。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无论存量贷款还是新增贷款额度,均优先保障。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本行总行相关差别化定价策略执行优惠利率,对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和普惠型小微企业按照本行总行授权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努力实现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金融机构要提前在核准、评估、审批、放款部门进行备案,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影响征信记录。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对于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条件的小微企业,提前对接延期需求,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

——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加大环保支持力度。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年年底前,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工业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商业企业敞开大门营业、项目建设最大强度施工。

落实“欠费不停供”惠企举措。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取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属经营困难的,可执行水费缓缴、欠费不停供政策。

加强用电保障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对接制度,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实施超前获取信息、超前主动服务、超前规划建设“三超前主动服务”,助力客户快用电、早用电。提供网上国网APP线上服务,实现用电报装、电费交纳、故障报修等用电业务线上办理。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自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执行,不再上浮。

妥善处理成品油零售经营逾期换证。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延续换证的加油站(点),按换证程序办理证书延续。

——强化科技支撑

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限。因疫情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延长执行期;确需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采取恰当方式组织验收。对于2022年11、12月期间,应完成而暂时无法完成验收的项目,可申请暂缓3个月验收。

——稳定就业形势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贯彻落实“降、缓、返、补”稳就业政策,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对餐饮、零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加大减负稳岗力度。继续实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补贴政策。企业每吸纳1名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外,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

优化用工指导服务。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用工指导,引导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鼓励企业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稳定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