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0元、第三档每小时18元。
2019年11月1日,我省开始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上调后,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沧州市区、邯郸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适用每月2200元档标准,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以及定州市、辛集市等适用每月2000元档标准,井陉县、康保县、阜平县、临西县、临漳县等适用每月1800元档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