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修订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从新从轻、罚教结合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以暴力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殴打、体罚、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节恶劣,涉及人数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继续实施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多次实施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阻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隐瞒违法、违规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威逼、利诱、欺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在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自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